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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青创网
时间:2018-11-26

涨知识!|用法律的视角解读《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不懂不要慌!

专业律师为您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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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2018年8月31日19:45:5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律师解读】本法全文共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的的经营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个部分做出规定,使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它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都平等对待,不是特别保护哪一方。这一点,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开宣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同的。

二是使电子商务行为,遵守规范,得到调整,回归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

三是让电子商务市场有序运行、依法运行、合乎道德地运行。

四是要让电子商务跟实体商务一样,长期地、健康地运营,逐步地解决目前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我国国境内、事务范围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即网络商品销售、服务提供;

本条还明示了两大类除外情形,即网络金融产品与服务,网络新闻、文化、出版的产品与服务。这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为涉网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涉网人格权保护是一致的。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态度,就是两个字:鼓励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对电子商务、实体商务相互关系的态度,也是两个字:平等,并对线上线下融合持促进态度。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律标准与线下一样,但同时多了电子商务特有的“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管理电子商务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使电子商务关系人了解行政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建立管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使电子商务有序化可以成为现实。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行业组织有关权利义务。行业组织按章程活动,行业组织的章程就十分重要了。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三种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形式也有三种:经营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其他形式;

本条给出了“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概念。这对建立电子商务管理体系、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主体上的程序要求,但是比较宽松,等于类似于允许线下在街头摆地摊。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及完税条件。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律师解读】本条指出线上经营也须与线下一样取得行政许可。譬如办公司要工商登记,办律师事务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等,不因在网络上就可以逃避这类监管。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与传统线一经营的规定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发票义务,这也是与线下经营的规定一致的。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经营者要自我公示主体信息,对于行政机关监管、消费者维权有重要意义。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歇业程序和义务。不过,操作性不强。提前一个月公示,经营者能极度善良、自觉?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律师解读】本条的规定很理想化。但操作性不强。何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搜索结果、发送广告,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公平。

但关于发送搜索结果的限制条件并不清晰,操作有困难。

同时,“搜索结果”也是难以确定或限定的。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搭售的规定。

明确几点:

一是可以搭售;

二是必须提请消费者注意,且必须是显著方式,但并未对“显著方式”作出规定,陈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那就是以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来确定;

三是禁止把搭售作为默认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了电商的交付义务,特别强调了交付的依据是“承诺”或“约定”;另外,明确规定电商要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无须消费者付运输费,这也是与目前很多电商承诺“货到付款”的做法一致的。既然是“货到付款”,必然是商家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商的押金退还义务,看起来不错。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前提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跟其他法律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的信息守法义务。

即:对客户个人信息可以收集、可以使用,但必须依法保护、依法限制使用方法、传播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的信息管理义务以及客户的信息管理权利。

这个,以后可能要有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之类,否则,问题会很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商的执法配合义务。譬如滴滴对警方查询车辆信息的要求,必须及时地配合。还有销量、价格、购买者等,都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电商应当配合,不能推诿,不能拖延。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跨境电商的特殊义务:遵守进出口管理法规。这是应该的。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入口把关义务,明确要求必须“核验、登记”的真实信息有4类: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而且不是一劳永逸,应当“定期核验更新”。

至于这个“期”是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可能要留待司法解释或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来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关于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两项报送义务:一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向税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解读】本条对平台经营者提出的要求,对部分平台经营者可能是强人所难。因为,平台有大有小,能力有强有弱,专业性平台,管理平台上的经营者可能对专业的要求集中一些,对于像淘宝那样的综合性平台,平台内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多如过江之鲫,这个管理难度及管理成本可能都很高,且难以完全覆盖。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解读】这是必然要求。平台经营者如果做不到,那就不配平台的身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平台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管理义务。平台的海量信息,必须至少保存3年。

平台经营者必须达到这个硬指标。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4个方面的管理义务,并以“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形式落实。

未来,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将是平台的“宪法”。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律师解读】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管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专门就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修改作出规定,需要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前提前公示、可自由退出等。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律师解读】本条列示了平台的负面清单。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不合理费用都在禁止之列。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两种(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程序是要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平台经营者可以在平台内自营,也就是说,允许平台+自营的模式,但要让社会公众能够区分其平台功能和自营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是大众特别关心的。特别是网约车平台一再出事之后,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成为大家十分关心的事。

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条为其免责开了一个小口子:采取了必要措施。

但同时,又有一个小篮子:“应当知道”,这是平台和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兵家必争之地”。

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是,对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譬如把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司机放进了网约车平台,或者在警方调查时不积极配合导致死伤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平台对常见的点赞行为、刷单行为应持的态度。

“不得删除评价”,是不分赞美或批评的。这一点需要注意。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商显示搜索结果的规则,防止做假。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4种措施,及采取措施、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两种连续行为,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仅限扩大的损失部分。

对错误通知、恶意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以杜绝此两类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平台内经营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平台对它应当采取的响应。

平台经营者应当充分了解这一点。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规定平台对相关通知及响应都要公示。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也可以主动保护知识产权,采取4类措施。否则,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大平台,做到这一点有一定难度,起码是工作量及相应成本可能会很大。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平台可以提供仓储等多种服务,及此类服务不得采取的方式,也就是必须分散进行,不能集中、标准化合约。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的数据形式的法律地位,并推定电子商务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与电子商务的高效快速相匹配的。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解读】本条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约定优先的原则。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具体操作规程,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保证义务。这两项义务看起来复杂,但承担并不难,有相应的法律及IT人才即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商的交付确认标准,这是法定

标准;

约定仍然优先,也就是说,如果电商与客户就交付有特别

约定,则遵从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最多见的快递物流服务的基本规范,同时规定快递业可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这是对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经营模式的认可。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特别规定应当向用户提供免费对账、最近三年交易纪录。

为什么要提供三年纪录?是因为《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赔偿义务,它是与银行法、金融法的规定一致的,也就是说,电子支付虽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安全管理标准一点也不因此降低,相应地,用户的风险也不因此提高。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支付意思的表示、传输、存储、履行的基本要求,及发生错误的纠正与责任承担。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十分审慎。这是因为,电子支付方便快捷,但一旦错误支付,挽回的余地可能比现实支付要小、难度要大,所以必须事前审慎,尤其是对于大额的、跨境的、呈现某种异常的,要特别注意。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支付确认义务,这既是为了方便客户记账、证明支付,也是为了再设一道安全屏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止付或追索。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无权支付的通知、补救、赔偿等责任人及责任措施。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来发现并解决此类问题,实现自己和客户的双赢,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体现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传统思路和基本规则。那就是:保证金,平台先行垫付、事后追偿。这是被多年的电子商务交易实践证明简洁有效的。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争议解决义务。这是建立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守信、珍惜自己商誉的基础上。因为,它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它其实不是解决争议,而是商务均衡,从经济角度解决问题。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的5种解决路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实务中,大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建立了争议解决机构。

电子商务争议绝大部份是以和解或投诉的方式解决的,其次才是调解,真正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非常少。

这是与电子商务的异地性、小额化、高频、追求快速便捷等元素有关,人们在争议发生后,不愿意花很多时间及金钱去处理这样的争议。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平台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协调义务。这是理想化的。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证据义务。

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交易,几乎所有的、至少是主要的证据是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掌握的。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律师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是早已存在的客观现实,此处认可其合法性。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支持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周边业务的发展路径。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相关条件、制度、标准建设的态度:推动、完善。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应用的态度:推动、支持。

这是电子商务的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国家对农业电子商务的态度。农村是广阔的市场,应当着力培育、开拓、引导。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信息保护、数据流动与共享的态度。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电子商务也须重视信用及信用评价。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态度。

广大电商,尤其是小微型电商,因此更有信心。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系统扶持。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持、制度支持,特别是电子签名、电子身份互认、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本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商违法的责任。

1商务经营者违法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搭售商品、服务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对小微型电商而言,是相当严重的。

所以,电商要特别注意,不要触碰这几条红线。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就押金问题专设法律责任,明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电商经营者要注意押金操作的合法性。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本条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专设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四大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合法性。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四大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合法性。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00万元。

因数额较大且易于触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合法性。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00万元。

因数额较大且易于触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合法性,以及经营行为的正当性和及时性。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00万元。

因数额较大且易于触发及难以预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合法性。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电子商务经营者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违法即影响信用,以促使经营者注意守法经营。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相关执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违法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解读】本条明示本法的施行时间。实际上,本法有4个月的宣传教育期和培训期,将使法律正确实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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